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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勞動事件法常見糾紛地雷】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、給付薪資─不當解僱
案例公司自認是合法資遣,但卻是訴訟的開始。最後的判決公司還是要把這位員工聘請回來,並且給付這段期間的薪資。這個公司想用勞基法第11條:「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,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」來資遣這位員工,但是判決不成立,究竟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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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勞動事件法常見糾紛地雷】落實PIP程序,合法解僱
這個故事是這樣子的,原告該位員工是他們從廠商挖角來的,因為公司認為找熟手比較快進入狀況,該員工到職後,公司才發現他的能力不如預期。這是一個只有25人的小公司,他們公司應該沒有專業的HR,但因為他們出發良善,所以做了對的事情,他們做了接近PIP(績效改善計畫)的程序,而且都有留下記錄,因此這個案子是資方勝訴。